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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中国开放与发展研究论坛——开放与发展研究前沿(一):Patent Protec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Global Welfare: WTO Obligations versus Flexibilities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18-05-23 20:55:41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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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林源榕)5月20日上午,第二届中国开放与发展研究论坛开放与发展研讨(一)在经济学院106教室举行。范德堡大学教授Eric Bond作了精彩报告,题为“Patent Protec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Global Welfare: WTO Obligations versus Flexibilities”。游艇会线路检测中心教授陈波主持会议。

Bond首先介绍了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由来、要求和弹性。在1995年TRIPS协议生效前,巴西、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对发达国家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产品进行模仿或逆向工程的行为,这一现象造成大量南北贸易摩擦并最终促成了TRIPS协议的签订。TRIPS协议主要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最低标准(如至少20年的专利期),并要求国内对专利持有人权利进行保护。除此之外,TRIPS协议也对知识产权保护设置了一些弹性条款,如强制许可和穷竭制度的选择。强制许可指的是专利持有人外的第三方通过获取政府授权来生产专利产品,与产品模仿不同,强制许可是基于专利权的法律认可的,需要对专利持有人进行补偿,允许专利持有人有充分机会来运作自己的专利,而且服从于WTO的纠纷解决。知识产权权利穷竭政策分为国内穷竭和国际穷竭,其中国内穷竭限制平行贸易,专利持有人可以在国内市场进行价格歧视;国际穷竭不限制平行贸易,允许市场间进行套利交易。

在回顾相关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的主要文献之后,Bond提出了自己的模型。模型存在两个决策主体,一个发达国家和一个发展中国家。设定发达国家实行知识产权的国内穷竭政策,该国某公司进行研发投入以生产新产品,新产品可选择是否进入发展中国家市场销售。在两大决策主体的博弈过程中,发展中国家首先选择是否保护新产品免受当地模仿行为,发达国家的专利持有人然后选择研发强度以及是否在发展中国家市场销售。只有同时满足“专利持有人不运作专利”和“发展中国家提供专利保护”两大条件,才有机会实施强制许可。在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本地企业被授权以边际成本定价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专利持有人需支付专利税。此外,模型还进一步扩展为设定发达国家实行知识产权的国际穷竭政策的情形,比较两种情形下的模型结论。

借助以上模型,文章进行了一系列问题的讨论。一是在允许模仿的情形下,哪些因素会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均衡专利政策?二是强制许可的实施概率如何影响均衡专利政策?三是强制许可有哪些福利效应?四是强制发展中国家提供专利保护有哪些后果?包括强制许可在模仿行为被禁止条件下发挥的作用、TRIPS协议对经济体个体福利和联合福利的影响、在TRIPS协议的前提下强制许可实施的可能性等。

最后,Bond指出,文章提出了一个简单的南北国家模型来处理TRIPS协议对经济体福利的影响。结果表明,第一,若非为了双方经济体联合福利的最大化,发展中国家自身对专利保护的投资动机过小;第二,如果不论发展中国家是否实施专利保护,发达国家企业都不愿意在发展中国家市场销售的话,强制发展中国家实施专利保护会减少双方联合福利;第三,强制许可的实施通过提供专利产品提高了双方的联合福利;第四,在任意情形下如果企业本来就打算进入发展中国家市场的话,实施强制许可可能是有害的。

Eric Bond是美国著名学府University of Vanderbilt的Joe Roby杰出贡献教授。他于1979年在University of Rochester获博士学位,曾任教于Temple University以及Penn State。Bond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在于国际贸易理论和应用微观经济学。他的学术贡献主要在贸易协定的理论分析、市场间的信息不对成问题以及要素扭曲对经济发展的影响。Bond教授已在美国经济评论(AER)、政治经济学学刊(JPE)、经济评论学刊(RES)、国际经济学学刊(JIE)等综合以及专业顶级杂志上发文逾60篇。Bond教授目前也担任著名经济学期刊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的共同主编以及国际经济学顶级期刊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的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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