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业助学金是研究生生活上重要的资金来源,参与学业助学金相关岗位也是培养研究生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和工作意识,锻炼研究生工作能力的有效途径。为了规范助学金工作流程,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校研【2014】10号)和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设立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用于资助满足以下条件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3.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
(二)2014级以前的在校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资助年限:硕士研究生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年。自2014级起,学业助学金资助年限:硕士研究生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博士生资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用于补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资助对象为符合资助条件的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硕博生博士阶段)每生每年12000(1000*12)元,硕士研究生(含硕博生硕士阶段)为每生每年6000(500*12)元。
学校助学金由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承担,分层次、分阶段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资助对象为符合资助条件的博士生和硕博生。
1.一年级博士生每生每年6000(500*12)元,通过考核的二年级博士生每生每年9600(800*12)元;
2.硕博生(硕士阶段)每生每年2400元,通过考核的硕博生(博士阶段)每生每年9600元。
3.创新研究院博士生增加创新津贴,每生每年6000元。
4.自2014级起,导师当年录取的第二名及以上博士生的学校助学金由导师承担并发放(创新研究院指标单独计算),所需金额从导师的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
研究生通过兼任助理工作获得相应岗位津贴,简称“三助”津贴。研究生兼任助理包括科研助理(简称助研)、班主任、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四种。
(1) 助研博士、硕士应具备良好的科研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2) 助研博士、硕士接受院党总支的领导,并接受其导师的工作指导。
(3) 助研博士、硕士一般参加其导师的科研团队,做好相关科研工作。
(1) 班主任一般应为中共党员,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并具备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
(2) 班主任接受院党总支的领导,并接受所在年级辅导员的工作指导。
(3) 班主任工作岗位为全岗,每周工作量至少为15小时。
① 认真抓好班集体建设,参加班会、团会,指导班委、团支部完成各项工作。
② 组织学生参与寝室建设,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和评比工作。
④ 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经常到所在班级随堂听课,检查晚自习情况。
⑥ 按时参加班主任例会,积极投入工作,并有工作笔记。
(1) 助教必须熟悉相关课程的学习内容,并具备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
(2) 助教接受院党总支的领导,并接受教学老师的工作指导。
(3) 助教一般为半岗,其工作量每周至少为2个半天。
③ 认真做好辅导答疑工作,关心学生的学习困难和疑难。
(1) 学院由党总支设立助管岗位,接受院党总支的领导,根据学院实际工作需用分配到各部门使用。
(1)助研岗位按照不同的学习阶段设立。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原则上只在全日制学术型二年级及以上阶段设置;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在资助年限内都应设置助研岗位。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为:不低于100元/月;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为:不低于200元/月。
(2)博士生第三学年结束前应按学校培养要求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是否继续承担助研岗位,享受助研津贴。博士四、五年级和直博六年级学生承担助研岗位的助研津贴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原助研津贴额度,全部由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承担。
(3)助教、助管、班主任津贴标准为全岗每生每月500元,全岗可以拆分为半岗。
1、所有三助人员必须填写《游艇会线路检测中心学业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
(2)班主任岗位由总支副书记、各年级辅导员统一面试。
(4)助教岗位由分管研究生副院长、各课程教学老师确定。
3、用人单位与受聘研究生签订《游艇会线路检测中心研究生三助工作聘用协议书》。(附件2)
5、对于定岗的三助人员,将会以《三助情况告知书》(附件3)的形式通知学生和分管老师。
1、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每年按12个月的标准予以发放;助研津贴原则上按10个月的标准予以发放。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寒暑假到岗情况(最长不超过2个月),酌情发放假期助研岗位津贴;助管、助教岗位津贴按10个月的标准予以发放。其中,助教、助管、班主任岗位津贴全岗为每年5000元,半岗为每年2500元,按10个月发放。
2、研究生在资助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联合培养且符合资助条件的研究生,按照与联合培养单位或个人签订具体协议规定执行。
3、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由各院(系)每月定期登陆“研究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两部分金额并下载数据,经院(系)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由院系直接交由财务处发放。
4、助管、助教和助研津贴由各聘用单位或导师每月定期登陆“研究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津贴额度,院系聘用助管、助教津贴由院系负责发放,职能部门聘用助管由研究生院负责发放,导师聘用助研津贴由导师负责发放。
5、聘用单位可根据研究生学习和科研表现对学业助学金实行动态调整。导师可根据研究生的实际科研表现进行助研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按月调整发放金额,金额低于相应学科最低津贴标准须以书面告之,当事人须签字确认。
6、对于被减发、停发助学金或存在其他资助争议的,研究生有权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仍有异议的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
7、学生出现学校规定的不能参加学业助学金评定情况之一者,则不能获得相应的学业助学金资助,有相关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8、岗位津贴发放采取银行发放制,即每位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持有一张工商银行卡,并将其卡号准确的上报学生工作组。津贴上报时间为每月18日—22日,津贴发放时间为26日—31日。如在发放过程中,卡号出现遗失或变更情况,须在每月1日—15日,以书面形式报学生工作组。
9、当出现辞职或解聘情况时,用人单位发出《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理协议解除通知》(附件5),学生、用人单位各一份。以通知发出日为准,计算当月津贴。通知发出日在每月1—15日的,当月津贴不再发放;通知发出日在每月16—31日的,当月津贴发放。凡辞职和解聘的学生,解聘之后不再发放岗位津贴。
2、所有三助人员按岗位类型填写《游艇会线路检测中心三助人员考核评分表》(附件4)。
4、对考核优秀的三助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三助人员将取消下一学期资助的申请资格。
5、各岗位同学在每学期结束前需提交《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总结》,学院将择优报送研究生院。
经济学院学业助学金委员会由负责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负责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各系分管研究生的副主任,研究生辅导员组成。
七、 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于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