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高校师生们:
“双十一”网络购物节在即,近年来,每逢“双十一”期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猖獗,被骗案件高发,给高校师生在经济上蒙受重大损失。为增强广大师生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避免自身财产损失,公安机关提示广大高校师生朋友注意七大陷阱,做好防骗九招:
七大陷阱
陷阱1 领券容易用券难
一般大型节庆促销活动中,大多数网购商家都会参与发券、返款红包等活动,但参加活动的商品却很少,最后往往是拿着优惠赠券找不到地方花。
陷阱2 先涨价再打折
有部分奸商会先提高商品售价,然后参与促销活动,致使折后价格实际上是原销售价格,甚至高于原销售价格。
如研究生小臧心仪某品牌的单反相机已久,一直在电商网站上观望价格。几天前,她在某大型电器购物网站上看到该款相机标价5099元,“第二天早上再看,就涨到了5999,这是在为‘双十一’打折做预热么?”
陷阱3 换下新款倾销旧款
部分品牌商应对商场打折的另一个办法就是在商场打折期间,换掉新款,全部换上滞销的旧款。在打折前和打折后,品牌服装款式、布局完全不同。
陷阱4 以次充好,以假乱真
低价商品中,也不乏品质存疑的假货、水货鱼目混珠。以次充好的现象更容易发生在“山寨”流行的电子数码产品领域,某高校大学生王某去年“双十一”网购的某知名品牌无线鼠标,用了半年后无线接收器丢了,想在当地找售后配,却被告知是仿品。
陷阱5 预付定金猫腻多
网上部分商家设置了预付定金制度,以参与预订的消费者越多商品的成交价格越低来吸引消费者,促使消费者在不知道最终会有多少消费者参加预订与最终成交价的时候预付了定金。商家同时又规定,如预付定金后在一定时期内消费者不支付尾款,定金归商家。如是商家原因不发货,则只退回定金。商家做法违反了《合同法》中有关经营者不履行义务须两倍退回定金的规定。
陷阱6 “特价商品”缺货
以某样“特价商品”吸引客户进店消费,从而带动别的商品销售,这种促销手法也不鲜见。然而,不少买家却反映,一些店铺里“特价商品”经常付款后不发货,卖家给的解释是“缺货”“售罄”或者“备货不足”。
某高校教师姚某想给爸爸买一个剃须刀,搜到了一个价格最低的店铺,毫不犹豫地拍下了。为了不浪费邮费,顺便还买了些别的东西。等了好几天,却发现到手的东西中没有剃须刀,卖家的解释是缺货,还主动将剃须刀的钱退还,但剃须刀没买到,买了一堆别的东西,又不想花邮费退回去,只好认了。
陷阱7 运费“坑爹”
“价格战”之余,消费者往往不太在意的网购运费其实也暗藏着“猫腻”。有不少消费者爆料称,促销商品很低价,运费却是“天价”。如某高校职工买了一套沙发,价格挺便宜,邮费当时付了200元。没过几天,物流却打电话来让他去郊区一个地点自提,否则送货上门要加价300元。一个人怎么可能搬得动沙发?只好多花300元。
防骗九招
第1招 选择信誉度高的电商
消费者在购物前要在不同电商之间进行比较;在同一个电商平台上也要选择更加优质的商家,尽量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品牌和店铺购物。
第2招 明辨正规购物网站
辨别是否正规经营型网站,可以采用3个方法:一是检查该网站首页有没有红盾工商标志或ICP经营标志。二是检查该网站有没有公布详细的经营地址和电话号码。三是检查该网站的注册信息。
第3招 提早做好购物准备
消费者网购前要充分考虑自己的需要,千万不要因为促销低价而购买。列好购物清单后,逐个检查产品的日常销售价格,如果发现价格虚高就应慎重购买。
第4招 谨防广告链接暗藏“钓鱼”网站
尽量采用具有安全功能的浏览器,同时要及时升级杀毒软件并定期杀毒;不要轻易点击卖家通过MSN/QQ或E-mail等方式提供的交易链接或者图片等,更不要轻易通过这些链接付款。
第5招 善用可靠第三方支付平台
要加强支付安全防范意识,进行大额交易时不应直接交付货款于卖方账户,最好经由第三方支付。通过有信用的第三方中介付款,可以多一层消费保障。
第6招 海外代购需谨慎
建议尽量避免海外网络代购。如果确实需要海外网络代购,消费者除选择较高知名度的网络电子商务平台和可靠的支付方式进行交易外,还要求代购人提供购物凭证、收银单据、出售商家的联系电话、地址等,并保留邮寄凭证,以备查询。对于送货方式,尽量选择海外直邮,避免发生商品被假冒、调包。
第7招 购物前谈妥物流协议
消费者购物前应与卖家就送货时间、运费支付、退换货手续等问题达成协议,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消费者在收货时应先验货再签收,遇到不让验货的情况应当拒绝签收;发现货物有损坏或货单不符合时,可以拒绝付款。
第8招 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一旦与商家产生纠纷,建议先通过客服平台发起维权投诉,同时也可以采取向工商部门申诉举报、向消委组织投诉等方式维权。消费者要注意截取宣传网页,保留聊天记录,妥善保管订货单、发货凭证、发票等购物凭证。
第9招 加强安全意识,保护个人隐私
网上系统要时常升级、维护、杀毒,账号、银行卡号、个人身份证件号等重要信息不要通过邮箱和QQ等网上传递。
武汉市公安局
201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