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困难学生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的管理,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第39次常委会议纪要(2)》(新党常2009 39号秘密)和《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暂行办法》(新教高[2002]31号)精神,确立此项助学金。
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含预科生)新疆籍少数民族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教育部部署免费师范生和升入内地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的内高班学生由于享受师范生资助政策,不在此资助范畴内。
有关企、事业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学生中的困难学生资助问题,由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负责解决,不在此资助范畴内。
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各学校根据本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的实际制定资助等级及标准。
1.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 “四个认同”;
3. 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5. 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
2、学习主观不努力, 两门主要课程 ( 必修课 ) 补考不及格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