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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春季第七次宏观经济研讨班:《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设立的环境规制效应研究—以长江生态经济带为例》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19-06-25 19:53:38点击次数:

本网讯(通讯员:陈亚会)6月5日晚,经济学院2019年春季第七次宏观经济研讨班在经济学院402会议室举行,我院教师徐长生、易鸣等参加研讨。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龚长安汇报了工作论文《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设立的环境规制效应研究—以长江生态经济带为例》。

文章以2009年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设立在政策为研究对象,主要探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设立能否对当地的环境保护起到很好的规制效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我国对于优化国土资源空间格局、坚定不移地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所提划定的重点区域,主要是通过一些农业或者工业相关的指标来考核功能区县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进行间接激励。龚长安通过设定以经济产品和生态产品为坐标的社会偏好曲线和地方政府偏好曲线,得出假说1:总体而言,中央转移支付对地区环境治理有正向影响。其次,构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委托代理模型,并区分不完全信息下和完全信息两种情况,得出假说2:生态资源禀赋差的地区环境规制力度低于生态资源禀赋好的地区,导致其环境越来越差,出现恶性循环的环境“破窗效应”,和假说3: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地方政府可能会为了追求更低的成本,倾向于易于解决的环境问题,忽视上级政府未考核的指标。

文章采用依托于“准自然实验”的PSM-DID方法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效应进行评估,选取时间为2008-2013年,断点选取为2010年。文章依次检验了确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设立的环境规制对当地污染工业生产活动的影响、对本级财政的影响。并使用大气环境质量和水环境质量两个指标检验该环境规制对当地环境质量的影响,其中由于SO2作为考核大气环境的指标没有公开的县级层面数据,故使用PM2.5作为SO2的代理变量体现大气环境质量,此外,水质监测点匹配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城市。回归结果显示长江生态经济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设立,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政府进行财政激励,有效地抑制了当地污染产业的发展,其中对大气污染治理效果治理明显。文章进行的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均验证了这一结果。此外,文章还考虑地区异质性,分别检验了上游和下游地区,发现长江下游地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规制效果不理想,本级政府财政压力增加,可能形成环境保护的恶性循环。文章还通过行业异质性考虑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认为对于长江流域尤为重要的水污染治理不透彻,专注于治理考核目标的污染物,而忽视其他污染物的治理。

文章最后给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即应该因地制宜地准确测算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环境产品的环境治理成本,适当转移支付,提高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并推动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监督;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应当明晰产权,引入市场机制。

龚长安同学与参加研讨班的师生进行了互动,并针对相关提问做出了回答。陶爽指出在建立委托代理模型得出“破窗效应”这一假说时存在问题,因为并不是恶性循环越来越差,而是相对于生态资源禀赋好的地区变好的速度慢,即二者差距扩大,因此需要修改假说2的说法。易鸣老师指出文章前面的偏好曲线存在错误,即这两条偏好需求曲线不应该存在斜率为正的地方。龚长安表示确实存在错误,后续会进行改正,她也表示会充分考虑各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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